建議人:全國人大代表、南昌市政協副主席、農工黨南昌市委會主委龍國英背景:近年來,我國大力開展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取得較好成績,對完成污染減排任務和提升水環境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能力不足;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影響周邊環境;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管網建設改造投資巨大,工程難度高、效果差。選擇和發展因地制宜的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技術已經成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08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
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時間:1995-10-30頒布實施時間:1996-04-01頒布發文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修訂時間:2004-12-29修訂實施時間:2005-04-01修訂發文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時效性: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